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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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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司法厅公告鄂司公告[2007]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湖北省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我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各县市(恩施市、利川市、来凤县、宣恩县、巴东县、咸丰县、鹤峰县、建始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以及秭归县、陨西县、竹山县、竹溪县、陨县、房县、丹江口市、英山县、罗田县、麻城市、红安县、蕲春县、孝昌县、大悟县、阳新县、神农架林区等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为2007年5月至2011年12月31日。户籍在非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学历人员,不得在放宽地区报名。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我省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为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和领取准考证。

  1、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5日至20日。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全省报名人员应在上述期间内登录湖北国家司法考试网(网址www.hbsfks.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

  2、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各市、州、林区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确认时间及指定报名点,并向社会公布。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报名人员在现场确认时对报名点打印的含有本人报名信息的报名表进行核对无误后,在报名表上签字并提交给报名点。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异地报考人员应提供工作单位、学校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在报名地工作、学习或居住的证明。

  5、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受理报名的司法行政机关对放宽条件报名人员必须要求其明确是否愿意享受放宽条件,并告知报名截止后不得更改。放弃享受放宽条件的人员须作出书面承诺。

  6、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240元。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由于我省今年采取的是现场领取准考证的方式,报名人员一经审验合格发给准考证后,一律不再办理取消报名和退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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