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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开启少杀时代 中央支持收回死刑核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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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蕾

  “人命关天:‘天’就是最高法院”

  2006年12月31日,湖南、四川省高级法院院长各签署了最后一批死刑令。跨过这一天,杀或不杀,一律由最高法院说了算。

  3天前,陕西高院院长也签署了死刑令,处决“杀人狂魔”邱兴华。

  如果邱案二审死刑宣判日越过2007年元旦大限,所有案卷或将上报最高法院。先由立案庭接收,再由该庭发至刑四庭。在去年扩充而成的5个刑庭中,刑四庭负责复核西北地区的死刑案件。

  刑四庭将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如作出核准裁定,法官须提讯邱兴华,让他作最后的申辩。按最高法院以往核准惯例,若合议庭成员难以形成一致意见,庭长将召集副庭长、审判长召开庭务会议,进一步会议;如此还无法决断,将上递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形成最后的复核意见。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部分庭长和专职委员组成,该委员会形成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即使非重大争议性案件,死刑案件进入最高法复核程序,也必经三道关:合议庭、庭长、主管院长。时限冰冷,邱兴华无缘得到这道最后的司法程序。从1980年开始,中国其他高级法院也像陕西高院一样,执掌大部分普通死刑案件终审裁决和死刑复核二权。结果往往是,二审法院作出死刑判决时,死刑核准的戳几乎同时盖上。

  在高级法院这里,嫌疑人生死已定。大部分死囚没有机会向最高司法机关的法官直接陈情。无奈之下,4年前,同样来自陕西的律师朱占平闯进最高法院,为他的当事人董伟鸣冤。当他踏进李武清法官的办公室说明来意时,董伟已被押至刑场。

  朱占平没有把董伟从鬼门关拉回来,但他此举引发了对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的更高呼声。据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回忆,大规模地讨论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存废也就是近四五年来的事。

  朱占平坦言自己对立法无能为力。他能做的,就是“一个一个地保”。董伟案至今,朱占平一共保住了6条命。这6 起“可杀可不杀”的案件,二审法院都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将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缓。也因为董伟案,朱占平从一个普通的刑事辩护律师,开始行走于各种学术会议,研讨死刑复核、死刑存废,成为力促“慎杀少杀”的实务界人士。

  刑法学专家陈兴良由此案出发,编撰《中国死刑检讨:以“枪下留人案”为视角》一书,从实体法、程序法上全面检思中国死刑制度。该书中,有学者认为,在中国当前条件下,以程序控制死刑是限制死刑数量的可行和应循之道。

  毕竟“人命关天”。按中国社科院刑诉法学专家王敏远的理解,“天”代表至高无上的权威,古时,“天”就是天子,死刑须经皇帝御笔钦准。现代法治要求死刑必须由一国最高司法当局核准。在中国现行司法系统中,“天”就是最高法院,死刑事关人头落地,必须由它统一核准。

  “从重从快”:历史的痕迹

  由最高法核准所有死刑案件,新中国的刑事基本法对此并不含糊。1979年首部刑法、刑诉法都有相应规定,1996 年、1997年分别修订后的两法对此也未作改动。

  在这期间,最高法却没有行使所有死刑案件的复核权。杀人、抢劫、强奸等普通死刑案件,一直由高级法院核准。

  “几乎是新法刚通过就马上下放了。”刑诉法专家陈光中回忆,首部刑诉法通过后,“严打”斗争刚好开始。鉴于当时严峻的治安形势,从重从快惩治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部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给高级法院。

  1980年和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通过决议,将这一做法合法化。

  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法院组织法,把这一做法固定下来,一直延续到2006年10月31日。

  刑诉法专家樊崇义曾在1984年带领学生到河北参加“严打”。他告诉本报记者,那时唐山“菜刀队”横行一方,晚上当地人们都不敢出门,全国其他地方也频发恶性案件。刑法专家高铭暄说,当时“似乎有点管不住了”。

  整个刑事政策开始呈现高压态势。“立法上增加罪名、司法上多判死刑”成了1980年代初直至后来很长时间内的刑事司法取向。1979年刑法中冠有死刑的罪名只有27种,1982年部分经济犯罪开始适用死刑,与之同时,单行刑法频频颁布,到1995年单行刑法达24个,冠有死刑的罪名增加到71种,翻了将近3倍。

  为了实现“从重”,有些法院“顶格量刑”,即按照法定最重的刑罚裁判。“当时,可杀可不杀的,很多都倾向于杀。”陈光中说。

  较之高级法院,最高法复核还有另一特点:进度慢,无法满足“从快”要求。宣东对此深有体会。他在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分别当过10年的死刑复核法官,如今是一名刑事辩护律师。

  在宣东看来,“慢”的原因有两个。死刑案件集中在最高法院一家,有限的人力难以招架。另外,由最高法院复核,对案件一旦发回重审,又将经过一、二审程序,反复冗长。

  而要“从重从快”,死刑命签握在高级法院手中更为有利。正因如此,这种状况持续了二十几年,尽管在立法规范上,两大刑事基本法和法院组织法存在明显的矛盾。

  随着“严打”的进一步深入,个别错杀案件被公开。陈光中记忆最深的是,1980年代,河南一命案的真凶在洛阳被发现时,被判死刑的假罪犯已被执行枪决。在当时,公开的错案并不多见。

  1990年代后期,时任最高法院副院长的沈德咏撰文指出,“近几年,某些地区实际适用死刑偏多,个别地区甚至出现错杀,原因固然很多,但与死刑复核权下放不无关系。”

  在反思“严打”中,死刑复核权归位的问题随之被提出。学界开始谨慎地讨论中国死刑政策的走向。此时,这个问题尚未走进公共视野。

  直至1996年修改刑诉法,在死刑复核权问题上,立法依然维持和法院组织法的矛盾状态。

  从结果看,死刑复核权似乎成了“被遗忘的角落”。实际上,在修法过程中,学者、立法机关都不曾回避这个问题。有学者回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在一次座谈会后说,“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是他的一块心病”。

  经过十几年的持续下放,复核权已被打上地方性权力的色彩。宣东感慨,死刑案件越往下越讲社会性,地方法院不肯放权也是收回的障碍之一。

  是按法院组织法改、由高级法院行使部分普通死刑案件核准权,还是废除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按原来刑诉法规定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1994年至1996年修法过程中有过多次讨论。 

  王敏远参加过其中一次座谈会。会上,多数学者希望最高院趁修法之机,收回下放的复核权。一位学者反问道,在现有条件下,不扩编建楼,最高法应付得了吗?这一问,把先前发言的人全都打回去了。

  在陈兴良看来,人的生命是天地间最宝贵的,如果仅仅因为物质条件不承担法律授予的死刑核准权,这个理由无论如何都难以成立。物质问题的背后实际上是思想认识问题。

  诸种障碍面前,1996年刑诉法、1997年刑法和法院组织法难以讲和。陈光中称,立法者也意识到,法院组织法规定部分下放是临时的,终有一天要收回。

  1997年9月26日,最高法院再次下发通知:自1997年10月1日修订后的刑法正式实施之日起,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仍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其已获得授权的死刑案件核准权。这是1980年以来,最高法院第 8次下发授权通知。最高法明示继续授权的动因:目前治安形势以及及时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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