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全文见五版)中的内容。
司法解释规定,被控侵权物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或者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因非遗传变异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属于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被控侵权人重复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亲本与其他亲本另行繁殖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属于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据了解,近几年,人民法院受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的数量上升较快,前几年的增幅均在70%左右。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易于窃取,利润空间大,侵权发生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和地域性。同时,此类案件还属于新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较强。由于现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比较原则,200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仅规定了案件的受理、管辖和诉讼中止等程序性问题。
据悉,该司法解释将于2007年2月1日起实施。(记者:倪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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