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有关公司治理及其模式选择。在设计我国公司治理目标及完善相关立法时,一方面,通过国家强制性立法确定一个大一统的公司治理基本模式,另一方面,立法又要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允许公司采用不同的权力分配和制衡模式。新公司法已较好的体现了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以及行业自律与公司意思自治的原则,同时为投资者保护提供了股东代表诉讼、举证责任在辩方、征集委托投票权等制度保证;而这些制度的效用在落实。
第二,公司治理的多层次制度架构。公司治理法律体系类似于金字塔型,最为基础的是公司内部规则和自律性场所与组织的业务规则,中间层面是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最后才是数量最少但效力和约束力最强的公司法强制性规则。这一架构,可以达到宏观可控、中观可调、微观可活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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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企业改制是指企业法人的终止、变更、重新设立,原企业的权利义务有新的法人享有和承担。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企业必须建立产权明晰现代企业制度,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必然带来劳动法律关系的调整。近几年来,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引发的变更、解除
劳动合同及下岗、内退、买断工龄的争议不断出现,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好特定历史时期新型劳动争议案件,是民事审判法官和各地法院的重要任务之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进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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