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今日在此间通报,截至目前,在53家中央企业中,已有12家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另有6家在二级骨干企业设立了总法律顾问),占23%;有7家已经制订了相关方案,即将实行,占尚未实行企业的17%。 另外,在190家中央企业中,已有101家企业设置了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占53%,其中39家设置了中层独立的法律职能部门。 国资委建议,在下一步的工作中,首先要继续加强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调研和指导推动工作。年底前,拟选择几家具有典型意义的企业开展进一步的调研,并编制53家中央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进展情况一览表。第二,积极开展对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及法律骨干的培训工作。第三,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选择3-5家中央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的对外公开招聘工作。 来源:考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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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通则 一、熟悉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了解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个人合伙; 四、掌握法人的有关内容,包括:法人的概念、要件、分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合并与分立和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终止与清算; 五、熟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关内容,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要件、 分类、形式和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以及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