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产业化的发展,研究生的批量生产,改革研究生教育培养机制势在必行,其根本目的在于保符合现代化事业发展需求的高质量研究生,为此切断研究生培养中的钱学交易显得格外重要。
众所周知,
在职研究生培养中某些钱权学交易现象并非个,尤其在党校系统和各种高收费的“研究班”系列中,甚至有捉刀代笔撰写毕业学位论文现象。学校硬性要求研究生“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数量的规定,更是导致花钱买版现象泛滥成灾,滋生学术腐败,致使论文质量下降。那种导师“务必”有项目费否则“无权”培养研究生的规定,也导致一些人为享受“导师”名分而不惜作假,自筹“项目费”放在主管部门名下,凡此种种,凸显钱学交易的弊端。
这里,我要说的是,研究生培养没有经费是不行的,以往经费来源一元化的模式必须逐步改为多元化渠道,例如除了政府拨款渠道外,还有各种奖学金、包括慈善基金会在内的各种赞助费、社会救助费,包括导师在内的社会个人赞助费等等,而对于研究生尤其是生活贫困的研究生来说,也要提倡勤工俭学攻读学位。这些多渠道的费用来源汇总于研究生的培养管理部门,而不是在研究生导师头上。近年来,各个学校出奇招,见仁见智。最近浙江大学出台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要求导师招收研究生时提供“助研经费”,引起浙江大学历史系主任包伟民教授在某网站发出《告考生》的帖子,表示自己不打算招收硕士、博士研究生,又一次引起了人们对研究生培养中的钱学交易问题的关注。
笔者以为研究生管理部门和导师选拔研究生要以研究生的质量和社会需求为依据,而不能根据研究生或导师是否提供了钱钱的数量来决定取舍。就是说,研究生的录取和培养,导师的遴选并非钱学交易的关系,因为这样,如果规定培养研究生导师必须向学校缴纳“助研费”,否则不予考虑,那就有钱学交易之嫌了。
如果导师支付了“助研费”,那么那些有足够支付能力的“导爷”们不是可以招收更多的批量研究生?而接受了导师“助研费”的研究生和“导爷”的关系不成了“雇佣”关系吗?那象征性的“助研费”就有可能成了研究生为导师“无私”打工的还贷根据了。今天,我们已经到许多研究生在服服帖帖地为老板(导师)打工,甚至研究成果还得要导师联署为第一或第二作者,如果发生涉嫌学术不端行为,则研究生必须全部承担责任,否则后果可想而知。所以实事求是地说,一旦导师为研究生支付了“助研费”,其得失利弊,恐怕因人而异。不管个案有别,但是在这里钱学交易的干系是避不开的。我们还是切断这种钱学交易的链条为好。
当然,导师自愿地为研究生学习和生活上无私赞助,研究生自愿为导师无私地从事一些服务性事务,这是导师和研究生间私人关系的事,并非研究生培养计划中对于研究生和导师的明确规定,这是两类不同的情况,切不可与导师必须交纳“助研费”或研究生必须为老板“打工”相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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