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均为17%。2006年3月6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代销协议,甲企业委托乙企业销售A商品500件,A商品的单位成本为每件350元。代销协议规定,乙企业应按每件A商品585元(含增值税)的价格售给顾客,甲企业按不含增值税的售价的10%向乙企业支付手续费。4月1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交来的代销清单,代销清单中注明:实际销售A商品400件,商品售价为200000元,增值税额为34000元。当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开具金额相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6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支付的已扣除手续费的商品代销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甲企业如下会计分录: (1)发出商品的会计分录。 (2)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增值税、手续费支出,以及结转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 (3)收到商品代销款的会计分录。 (“应交税金”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元表示) 答案: (1)借:委托代销商品 175 000 贷:库存商品[或:产成品 175 000 (2)借:应收账款 23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 200 000 (400*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借: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 20 000 (400*500*10%) 贷:应收账款 2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产品销售成本、商品销售成本]140 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140 000 (350*400) (3)借:银行存款 214 000 贷:应收账款 214 000 4.甲企业2005年度利润总额为200万元,其中包括本年收到的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 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 甲企业当年按税法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为200万元,全年实发工资为180万元; 当年的营业外支出中,有10万元为税款滞纳金支出。 除上述事项外,甲企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甲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 要求: (1)计算甲企业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甲企业2005年度应交所得税额。 (3)编制甲企业应交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4)计算甲企业2005年度实现的净利润。 (5)编制甲企业年末结平“所得税”科目的会计分录。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答案: (1)甲企业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0-50+10=160(万元) (2)甲企业2005年度应交所得税额=160×33%=52.8(万元) (3)借:所得税 52.8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2.8 (4)甲企业2005年度实现的净利润=200-52.8=147.2(万元) (5)借:本年利润 52.8 贷:所得税 52.8 解析:按照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不需要纳税,因此应该作纳税调减;按税法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为200万元,全年实发工资为180万元,实发工资小于计税工资,因此不需要作纳税调整;当年的营业外支出中,有10万元为税款滞纳金支出,按照税法规定不能从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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