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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职业后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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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职业后续教育,提高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
的专业胜任能力,保证执业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的职业特点决定,其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直接关系到客户的切身利益和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与专业素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后续教育,是指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为保持和提高其职业道德、专业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掌握和运用相关新知识、新技能、新法规所进行的学习与研究。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必须不断接受职业后续教育,以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职业后续教育必须贯穿于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的整个执业生涯。

第五条 中国精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后续教育计划和组织实施工作,建立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后续教育管理档案,定期检查与考核职业后续教育情况,确保职业后续教育质量。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 职业后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精算理论与实务;
(二)与执业相关的各项法规;
(三)职业道德及规范;
(四)执业所需的其他知识与技能。

第七条 职业后续教育包括正式后续教育和非正式后续教育两种形式:
(一)正式后续教育形式指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精算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包括:
1、 组织或参加中国精算师年会、专业会议或研讨会;
2、 组织或参加中国精算师职业道德教育;
3、 组织或参加中国精算工作委员会组织或认可的相关专题研讨会;
4、 承担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考试组织、出题、阅卷;
5、 参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的或中国精算工作委员会承担的保险、精算方面的行业标准、制度建设等;
6、 承担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7、 参与中国精算师考试指定教材编制工作。
 
(二)非正式后续教育形式包括:
1、承担精算专业的培训工作;
2、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或发表专业论文;
3、参加其他国家或地区精算协会举办的会议;
4、担任其他相关专业组织的服务工作;
5、中国精算工作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八条 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后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5学时(每学时为1小时,其中正式后续教育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30学时。
(一) 正式后续教育累计学时计算方法
1、 参加第六条(一)中的1、2、3的每天累计学时不超过6学时,且每次活动累计学时不超过10学时。如参与会议组织、演讲等,每次活动累计学时不超过15学时。
2、 参加第六条(一)中的4、5、6、7的每次活动累计学时不超过15学时。

(二) 非正式后续教育累计学时计算方法
参加第六条(二)中的任一次活动的累计学时不超过10学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其后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时间:
(一) 获取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资格未满一年的;
(二) 考核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三) 考核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四) 生育;
(五) 其他情况。
有上述情况的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单位证明,经中国精算工作委员会审核后确认。
  
    第四章 检查与保留记录

第十条 考核年度以日历年为基准。
 
第十一条 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有义务向中国精算工作委员会如实报告每年的后续教育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应保留近5年的个人后续教育与考核记录及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中国精算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考核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的职业后续教育情况。采用抽查方式,每年检查一次。中国精算工作委员会保留随时对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检查职业后续教育情况的权利。

第十三条 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未能提供职业后续教育有效记录或无故未达到职业后续教育要求的,不予通过年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精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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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偿付能力充足,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包...[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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