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号】 劳社厅发〔2002〕14号
关于积极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精神,落实劳动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l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积极推动各类职业学校(包括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下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就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意见》的要求,积极面向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起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就业准入制度以及劳动力市场需求有机联系的运行机制,促进职业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实现学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两种证书制度并重的目标,全面提高职业学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
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教育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选择不同类别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试点范围应首先选择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且面向生产和服务一线的职业学校。专业范围应选择职业特征明显,并与国家职业标准相对应的技术要求高、社会需求量大的专业。目前,可将试点范围集中在机电制造类、信息技术类、能源运输类和商贸服务类专业。
三、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或《职业学校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对应目录(试行)》(见附件)中的名称确定。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申报中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级技工(职业)学校,可申报高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学校开设专业与国家职业标准不对应的,可选择相近职业,申报初级职业技能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