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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外销员资格考试简介及外销员管理规定-外销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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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销员资格统考试笔试共考两科(全国统一命题、阅卷) :外贸综合业务(3小时题量)、外贸外语(2.5小时题量)。每科60分为及格,两格均及格后需参加外语口试 ,口试合格后方可取得外销员资格证书。也可每年考一科,在连续两年内分别考完两科即可;口试时间为10分钟(全国统一命题,含听力和商业英语会话),无名额限制。
  外贸综合业务:含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理论、国际经济法、中国对外贸易法、国际金融、国际营销学、国际贸易、国际贸易实务、国际经济合作八门课程。
  外贸外语:英、日、俄任选一门,具体要求:外贸术语、外经经贸信函翻译、信用证的审核和修改、中外经贸短文互译等。
  考试的内容及侧重点随着国际贸易方式手段日趋多样化、复杂化, 外销员所从事的 工作涵盖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出口、进口、招标、谈判、承包等各个方面。外销员资格考试的内容将依据实际业务的最新发展作出调整。另外,为了区别于由人事部与外经贸部共同举办的国际商务师考试这一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外销员资格考试,作为行业资格考试,将侧重于外经贸业务所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强调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考试的科目是:外贸综合业务和外贸外语两科。在上述两科统考及格的基础上,全国统一进行外语口语考试,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其中外贸综合业务包括国际贸易与中国对外贸易概论、国际经济法、国际金融、国际营销学、国际贸易实务和国际经济合作6门课程。外贸外语语种主要包括英语、日语、俄语三个语种及一些小语种。 全国外经贸行业外销员管理规定一、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改善外经贸企业的经营管理,加速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高外销员队伍素质,加强外销员培训、考试、考核和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销员是指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和国际经济合作业务的部门经理(含)以下外经贸专业人员。
  第三条  外销员必须具备《外销员岗位规范》规定的条件。《外销岗位规范》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  全国外经贸行业经统一施行《外销员资格证书》制度。
  第五条  外经贸部负责外经贸行业外销员资格考试、培训、和颁发证书的统一管理工作。
  二、外销员培训和考试、考核
  第六条  外经贸部的人事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全国外销员资格考试复习大纲》,并规定外销员考试、考核的方式、要求。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负责协调、管理本地区各类外经贸企业外销员培训工作。培训的的组织和实施应根据《外销岗位规范》和全国外销员资格考试复习大纲》的要求,结合各地区、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外销员实际需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第八条  外销员资格考试,主要目的是测试从事外贸进出口业务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功知识,内容包括外经贸综合业务和外贸外语。采取全国统一书面考试的方试,每年定期举行。考试面向全社会。
  第九条  经过外销员全国统考合格后,由所在企业按照《外销岗位规范》的要求考核下列项目:
  (一)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
  (二)工作能力;
  (三)学历和资历;
  (四)身体条件。
三、外销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条
  《外销员资格证书》是外销员从事外销工作的的资格证明,也是外销员在外销岗位晋升职务的资格之一。
  第十一条
  外销员必须按照《外销岗位规范》的要求,参加外销员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外销员资格证书》,再经所在外经贸企业按照《外销岗位规范》所规定的考核要求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进入外销岗位从事进出口业务工作。对参加由人事部和外经贸部统一组织的国际商务师职称考试并取得助理国际商务师以上职称的人员,经外语口试(大专以上外语和外经贸专业毕业的人员可免于口试)合格,可取得《外销员资格证书》。未取得《外销员资格证书》和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第十二条
  新调入外销员必须从取得《外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拔。没有在外销岗位从事过进出口工作的,必须在外销岗位实习满一年,方可正式上岗。
  第十三条
  外经贸企业中从事进出口业务管理的二级以下机构负责人(含二级机构负责人)和分管进出口业务工作的经理,应从取得《外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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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可通过变更申请获得从事外派海员业务资格。12月6日,记者从商务部合作司获悉,商务部发布了《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规定》指出,申请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其中包括:具有从事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或国内船舶运输的经营资质;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审核;有驾驶、轮机专业高级船员资质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相应的市场开拓...[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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