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属于建筑企业,现承包一个工程,此工程所用的三大材料由甲方负责供应,合同总价为300万元。其中三大材料100万元,收到甲方拨款200万元(已全部开具发票)。请问:该公司营业税计税额为300万元还是200万元?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建筑安装劳务,无论与甲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物资的价款在内。虽然该装修业务的三大材料由甲方自备,在计算工程结算收入时并不包括三大材料的款项在内,但在计算和缴纳营业税时,仍应将材料成本款计入营业额。因此,该公司此项工程的应纳税营业额是300万元。
在对建筑工程
企业管理时,建筑企业对工程项目进行个人项目承包管理,通过内部承包合同约定责任:一般都是由承包人(项目部)在经济上自负盈亏,自行核算,公司自身不再组织施工,统一由项目经理负责,公司只按合同约定比例(或额度)向项目经理收取管理费,用于日常的监督管理开支,项目对外以公司名义施工,不再领取营业执照,并自行建账核算该项目,不与公司账务并账并表、对外报送,项目工程款不再通过公司账务,或即使通过,也是扣除税款及管理费等划拨给项目。这种形式的承包,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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