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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不必一考定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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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中旬,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分数线公布。及格者自然是心满意足,更有大多数人正摩拳擦掌期待来年。

  从2002年开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走过了四个年头。四年足可以对此进行“阶段性总结”:这期间的司法考试取得了哪些成功的经验?还存在哪些问题需要改进?司法考试设立之初的目的,在多大程度上已经得以实现?如何理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复杂关系?中国未来的司法考试改革将如何“借邻壁之光,照我汉家故物”?从而为法治中国的实现提供人力保障?

  司法考试制度总体利大于弊

  新京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举办了四届。能否为此做一个阶段性的总结?

  姜明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有利有弊,但利大于弊。其“利”主要有三:其一,有利于提高法官、检察官队伍素质。过去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整体业务水平低于律师队伍的整体业务水平。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显然有助于逐步扭转这种状况;其二,有利于促进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最基本、最必要的共同法律语言、法律逻辑思维、法律精神的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只允许通过共同的基础法律知识、法律理论、法律技能的训练,并达到相应水准的人进入;其三,有利于保障和促进社会公正,较好地兼顾司法效率。统一司法考试向社会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开放,尽管报考也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但仍在公民选择从事司法职业方面较大程度实现了社会公正所特别要求的机会均等。

 
  当然,统一司考制度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弊”:如选拔的人才往往强于记忆、强于知识,而可能弱于分析、思辨、创新能力;强于法律知识和能力的“通”,而弱于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不同职业分别所需知识和能力的“专”;获得司法职业资格的人有在全国选择就业地的自由,这可能加剧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法律人才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的趋势,从而使法律人才原本不足的老少边穷地区“雪上加霜”。

  尽管有这样或那样的弊端,但世界各国的历史经验证明,统一司法考试仍然是国家确认法律职业资格最具可操作性的方法和途径。

  陈卫东:除了姜老师谈到的几点,我想在这些方面做一些补充:一是很多法学院校的优秀学生通不过司法考试,即便在国内法律界堪称顶尖院校的学生,其通过率也是比较低的。这种“比较低”的判断是与应考学生的总数为对比得出的结论。如果这些专业院校一半甚至60%以上的学生通不过司法考试,那么这种考试本身就值得怀疑。


  这样导致的问题之一就是教育资源的浪费和闲置;二是近些年来,以通过司法考试为宗旨、传授司法考试技巧的培训班不断涌现,甚至出现了专营的司法考试学校。由于其目的很功利,许多教师不再专注于正常教学,而热衷于为这种培训学校授课以获取高额回报,甚至出现了所谓的司法考试辅导专家,且有越来越多之势;第三,这些年来所谓司法考试辅导班的收费标准越来越高,上个辅导班要几千块钱,直接加重了考生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也使得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一方面呈现脱节状态,一方面呈现不小的冲突。我很担心,这样下去我们的法学教育将向何处去?我们的司法考试到底会走向何方?如果司法考试搞成这样,我认为就需要我们认真反思了。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好好总结。


  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冲击强烈

  新京报: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确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的确为很多人士所关注。如何理顺两者的关系?

  陈卫东:确实如你所说,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带来了强烈冲击。司法考试就像指挥棒和风向标一样,由于受到就业压力影响,司法考试考什么,学生就学什么,一些学生不听课、不接受老师指定的教科书,而捧着司法考试指定教材苦读,为了考试而考试,从而失去或者放弃了享受最基本的法学理念教育的过程。

  姜明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大学正规法学教育是既相互联系和统一,又相互区别,且存在一定冲突或紧张关系的制度。

  高校法律院系为了提高学生参加司法考试通过率,就往往调整甚至全面修改其教学计划,调整或改变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然而,他们如果这样做,就把从事大学正规法学教育的高校法律院系降格成了“司考班”,从而无法完成国家和社会赋予他们的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历史使命;但是,他们如果不这样做,其培养的学生司考通过率就可能不高,就可能要在市场竞争中“吃亏”。

  尽管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职业也需要高层次法律人才,但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由于其考试内容和考试方式的局限性,却难于选拔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强于分析、思辨、创新能力的人才。如果我们过于改变考试内容(减少客观性的知识试题和增加主观性的理论试题)和考试方式(增加面试、口试、模拟法庭考试),问题会得到部分解决,但这样做会导致国家无法承受的考试成本;如果我们提高报考门槛,修改报考条件,如将没有接受过大学正规法学教育的人一律排除在司考大门之外,也会使问题得到部分解决,但那样做将会以过分牺牲社会公正为代价,目前规定大学本科学历为报考条件(大学本科学历以下的人无论你怎样自学成才,怎样有才,也无资格报考)实际上已经付出了一定的社会公正代价。

  由此可见,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大学正规法学教育的一定的紧张关系不可避免地存在,我们只能通过法律和政策的微调适度缓和这种紧张关系,而不能顾此失彼地对现行司考制度动“大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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