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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在10月4日召开事务次官(常务副部长)会议,通过了2006年5月24日日本政府公布的《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部分改正法》将在11月20日正式实施方案,这项方案随即在10月5日的日本阁僚会议上正式通过。在日本的华人对这一制度的反对呼声很大。日本新华侨华人会准备就此向日本政府递交抗议书。
《日本中文导报》报道,这个新改正的法律规定,外国人入境日本时有义务提供指纹和面部照片。1993年1月,日本政府曾取消了特别永住者与永住者登记指纹的制度;2000年4月1日起,非永住者登记指纹的制度被取消,而新的《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部分改正法》,将使指纹入境制度在全体外国人中再次复活。
据说,这个法律的制定,是为了防患恐怖行为于未然而采取的措施。新入境审查制度规定,来日外国人在申请入境时需提供指纹和面部照片,并接受入国审查官的审查。有义务提供这些个人数据却拒绝提供的外国人,将被拒绝入境。
日本的外国人按指纹制度始于1952年4月。日本政府借《旧金山讲和条约》正式生效之机,废除了日本旧殖民地出身的人们的“日本国籍”,使他们成为了“外国人”。与此同时,1952年4月《外国人登录令》被《外国人登录法》取代,作为“同一性确认的手段”,新设登录指纹制度等,把在日外国人作为管理、监视的对象。
由于在日外国人强烈反对,14岁以上在日外国人登录指纹制度被迫延期三年,到1955年4月才开始实施。当时,不论是日本国内还是国际社会,都认为“把外国人当犯人一样对待,是对人权的极大侵害”,批判声层出不穷,至今没有中断。80年代初,日本加入国际人权规章和难民条约。1982年,外国人登记转换制度由3年更新延长到5年,登记指纹义务也从14岁被提高了到16岁以上。但是,登记指纹、携带登录证义务、处罚制度等却照样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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