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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作弊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中国普法网 作者:龚比 刘斌 更新时间:2007-9-21 http://www.edu5a.com | | 精英教育阅读提示:——关键看作为国家秘密的考题是否处于保密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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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2005年11月,犯罪嫌疑人彭某、周某和犯罪嫌疑人窦某的女友肖某均报名参加2006年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彭某、周某和窦某事先预谋在考试中用无线传输的方式作弊,由彭某、周某先垫付钱,窦某负责购买器材并调试。商定考试完后由所有参与作弊的人员共同分摊费用。2006年1月14日考试时彭某携带微型摄像头进入考场,对考题进行摄像,然后通过无线传输至考场外某招待所207房间的接收器上,再由窦某打印出考题,"枪手"刘某某答题,然后将答案送到考场附近事先租赁好的一房间,由唐某某通过对讲机将答案念给携带有微型耳机参与作弊的彭某、周某、肖某、李某、胡某等人。在此过程中被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到上述现场查获了大量无线传输设备、器材、当天考试科目的部分试卷打印件,并从正在参加考试的肖某、李某、胡某等人身上查获用于接收无线信号的微型耳机和无线接收器。 二、争议 犯罪嫌疑人彭某、周某和窦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理由: 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教密(2001)2号《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极具体范围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和教育部教密函(2005)1号文件 的规定,全国统一招生考试试题启封和启封后并使用完毕前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因此作为全国统一考试的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启封和启封后并使用完毕前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 该案中彭某将考题传送给考场外不应当知悉考题的窦某等人,使窦在考生按规定结束考试离开考场之前的保密期限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考题,因此窦某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由于犯罪嫌疑人彭某、周某和窦某三人事前有预谋,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三犯罪嫌疑人系共同犯罪,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保密制度,因而都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窦某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但彭某、周某的行为只是普通的考试作弊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理由: 彭某、周某是通过报名进入考场,获得考题的途径合法,并非非法获得,场外的人只是协助他们作弊,对场内的考生而言,不需要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试题,因此不符合刑法第282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定义。彭、周二人的行为与找人代考的性质差不多,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应当认定为投机取巧的考试作弊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违规但并不犯罪,因此两人并没有触犯刑法,应由学校按照作弊处理而不是由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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