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规定》发布以来,各种评论、解读文字层出不穷,内容焦点各异,角度视野均不雷同。笔者细读之后,认为:《规定》重点体现了以下几个亮点。
其一,明确限定了本《规定》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其二,报考资格中,对报考年龄做了严格限定: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的人员才能报考。
《公务员法》中罗列了七条报考条件,其中对于报考年龄是这样规定的:“年满十八周岁。”可见,《公务员法》只规定了报考年龄的下限,而此次发布的《规定》则同时提出了报考的年龄上限和下限。由于此规定的适用范围针对于主任科员职务以下的非领导层的公务员,同时由于我国现行有干部年轻化的趋势,于是有专家表示,这一条款可能是考虑到中国特有的职务与年龄相对应的特色而制定的。看来这更是一条与中国实际相联系的极具中国特色的条款了。
其三,报考资格中,对报考人员学历做出明确要求,即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一改《公务员法》中要求“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本规定对学历做出了明确、细化的要求,解除了许多学员对报考学历不明确的疑问。
其四,面试环节更规范
规定要求: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这一项条款是通过对面试官的监督与规范进一步使原本让考生最为有质疑的面试环节更加透明化、公开化,向“阳光面试”的目标迈进了一大步。
其五,对从事公务员录用工作的人员,群众被赋予了强有力的监督权。
公务员从报名到最终录用这一系列的程序均要接受大家的监督,对于不符合流程和规定的任何环节,其负责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均要接受不同程度的惩罚,相信会有力地打击公务员录用工作中的“暗箱操作”,同时增强其神圣性、公正性。
总之,读罢《规定》,每一项条款均合情、合理、且更具人性化,确实在我们眼前展开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录用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