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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学习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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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与经济法是历年司法考试中考生甚为头痛的部分,其分值占整个司法考试总分值的1/10强,但是复习任务却是其他部门法的近10倍。

  学习经济法首先应当将经济法划分为市场组织法、市场行为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四个部分,以进行分区记忆。

  第一,市场组织法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几部,这也是和商法重合的部分。

  其中公司制度的掌握可以从时间上分两个阶段:公司登记之前与之后。与此相适应,设立之前,主体称为发起人和认股人,公司设立之前发起人之间为合伙性质,所以承担连带责任,登记之后这些主体改名为股东;公司设立之前交付给出资人的证明文书尚不能称之为股票,只能叫认股书,股票在公司登记之后才能交付;股东大会在登记之前只能叫创立大会,登记后才改称股东大会,但是公司机关如董事会、监事会却是创立大会选举的。

  再如合伙企业法,由于合伙企业法的立法意图在于确立稳定的合伙组织,遵循企业维持原则,使经济主体能不因某个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导致原合伙关系的终止,因此确立符合条件者经登记成为企业,从而长久地活跃于市场。由此特别注意使之区别于个人合伙的临时性、易散性:首先,合伙企业必须有企业名称,相对独立财产(虽然没有最低资本之限制),以区别于合伙人;其次,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责任是补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债务先以企业自己的财产偿还,合伙人承担的是补充连带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当合伙企业和合伙人个人同时负债时,各自的债务各自先以自己的财产偿还,是为双重优先原则;再次,合伙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当然继承合伙人身份,只有财产权可以,合伙人身份权不可,除非合伙协议有约定在先,或全体合伙人同意。

  第二,市场行为法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质量法、证券法、票据法、房地产法等。

  市场行为法也是市场管理法、市场秩序维护法,因此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重点是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其中要区分虚假表示行为和虚假宣传的不同:前者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类造假行为中的,只表示,不宣传;后者是单独一大类,不但表示而且进行公众宣传。另一问题是注意不正当竞争的主体还有经营者以外者:政府(在限制竞争行为中),其他自然人(在盗窃,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行为中);竞争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可以忽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点是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不要只注意权利而忽视经营者的义务,而且要特别注意:权利和义务的种类并非一一对应,因此应当分别记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责任部分在事例题目中必考,因此需重点掌握,因为该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到底如何保护当然是该法的核心内容。

  质量法中重点是质量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之所以是连带责任的原因,在于两者构成了对用户和其他人的共同侵权或共同危险行为致害,不管是几个生产者共同生产,还是几级批发商销售,谁也难逃干系,因此皆可以成为连带被告。注意另一点:生产者和销售者皆有加注标识的义务,如果为出口转内销产品,无中文标识不是生产者的过错,销售者应当对产品损害负过错责任。

  掌握证券法的办法是进行一场模拟的股票发行与交易:主角是投资人和证券公司,配角是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等,舞台是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代表———证券交易所。

  票据法的重点是票据无因性的掌握,票据一经转让即与原因关系分离,因此在出票人和受票人之间有因,出票人可以指示银行停止向受票人付款,却不可以不向任何一个后手付款。

  房地产法的重点一是土地的出让划拨,一是商品房的预售。划拨土地不是不可以盖商品楼,只要补办出让手续即可以。商品房预售要有以下几证:出让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者之间有逻辑关系,没有前者不可以有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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