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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串讲:掌握刑讼法知识的一种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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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作为国家的一个重要的、处于基本法地位的法律,在历年司法考试中,仅客观题目就要占到50分左右(主观题目会从宏观司法制度的层面,来间接考察刑事诉讼法的知识),可以说是司考中的“高分家族”。而从刑事诉讼法自身的特点和历年的考试题型来看,其不但属于“高分家族”,而且属于考生的“易捞分学科”。因为与其他“高分家族” 相比,对刑事诉讼知识的考查,法条的内容占了绝大多数的比例,没有什么坚深的理论问题。同时,每个具体考点的变化性也相对简单。考生如果能够做到对法条烂熟于心,尽管不能因此就说你掌握了刑事诉讼法学的课程,但完全可以说你已经得到了该科绝大部分的分数,可见,掌握法条对于把握刑事诉讼法学考点的重要性。

  而在指定的必读法律法规里面,有关刑事诉讼方面的就有:刑事诉讼法、六部门规定、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四机关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解释、最高检察院关于直接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等文件,合计起来大约有1100条左右。而如果合计全部学科的法条,则肯定是一个惊人的数字。这么多的法条,完整地将它们看一遍就很成问题,又如何能够熟练、牢固地掌握呢?尤其是对那些比较相近的制度,以及其他学科中也有规定、但与刑事诉讼规定不同的内容,如何能够保证在极短的时间内抓住他们的区别并使自己发生混淆呢?这就需要考生能够找出捷径,以巧取胜。

  所谓的捷径,归纳起来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首先要缩减法条范围。明确到底哪些法条才是命题率高的法条;二是,如何通过一些容易掌握的线索,将这些法条所涵盖的考点有效的串起来,有效的被考生所记忆。

  根据我们对往年司法考试题型、考察知识点的细心研究,刑事诉讼法这一学科所涉及的法条当中,刑事诉讼法典是首当其冲的,这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法源”;其次就是,六部门规定与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这三部法律规范占据了八成以上的分数。我们需要集中主要精力来掌握这些法条内容。

  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门程序性的法律,表面上看,它非常琐碎,涉及面也非常驳杂。要把其中所涵盖的考点掌握尽,并非易事,尤其是短时间达此目的更是困难。但并非是没有可能。这需要科学、有效的复习方法。找出有效的线索、链接点,以此为据对考点进行整合、归纳。实践证明,这是法条复习的便捷方法。也是我们法条串讲的主要任务。

  比如:常有考生问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不同的诉讼参与人到底都享有哪些权利,他们之间到底如何区别?那就可以以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为主线,按照不同的诉讼阶段总结、归纳这些知识点,列出之后,你会发现这些内容一目了然,记忆地非常快,而且也不易弄混。再比如:历年的考题中常考到有关制度的批准或决定机关问题,有的是法院,有的是检察院,有的是公安机关,有的是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决定,有的是上级机关批准决定,还有的是省级以上机关批准决定,另有一些制度直接由最高司法机关行使决定审核权。要想不被法律中规定的“本级、上级、上一级、省级、最高”等字眼整晕了头,将此类知识点总结、归类是必要的。部门法的串讲就将以此为主要内容。

  事实上,往年的考题基本上也是系列相关知识点整合、归纳的结果,一般不会直接考察一个简单的知识点。比如2005年卷二22题.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撤销案件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C.裁定终止审理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该题目涉及的核心考点是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其刑事诉讼法的依据是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我们称之为“母法条”。其“子法条”乃最高院的司法解释176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再结合法院庭前审查限于程序性审查,就不难得出答案了。在解答该题目中,我们发现,它所涉及到的是一个“法条群”。类似题目在司法考试中占有重要的比例,这就要求我们对法条进行有效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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