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国家 司法考试报名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十二条 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对报名材料进行复核,对于符合报名条件的,统一制发准考证;对于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当告知其理由,不予核发准考证。 第十三条 准考证号按全国统一规定的15位数字编排,第1-4位数为年度代码,第5-6位数为省别代码,第7--8位数为市别代码,第9--10位数为考区代码,第11-15位数为考生代码。 准考证号码的顺序,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采取混编报名先后顺序的办法编排。 第十四条 报名人员损坏、丢失准考证的,不予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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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2004年9月18日、19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8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8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9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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