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国家
司法考试报名表。
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和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不能提前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可打印提交含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也可不另外提交报名表。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
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 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报名时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摄取照片。
5.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
6.异地报名的,须提交报名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明及有关单位出具的工作、学习(进修)等证明。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异地工作、学习(进修)的,在异地报名时,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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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十二条 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对报名材料进行复核,对于符合报名条件的,统一制发准考证;对于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当告知其理由,不予核发准考证。
第十三条 准考证号按全国统一规定的15位数字编排,第1-4位数为年度代码,第5-6位数为省别代码,第7--8位数为市别代码,第9--10位数为考区代码,第11-15位数为考生代码。
准考证号码的顺序,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采取混编报名先后顺序的办法编排。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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