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司法厅(局)应根据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随考试成绩通知书向成绩合格人员发放《2002年法律 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两份,要求其如实填写并应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交回。 2.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 (1)本年度国家 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2)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申请机关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 (3)近期同一底片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其中两张贴在申请表上); (4)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各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办法(另发)规定的资格授予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查合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呈本省(区、市)司法厅(局)。各司法厅(局)应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写出审核报告。对符合资格授予条件,拟授予资格的人员,应制作《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审批授予呈报登记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审核不予授予资格的人员,应制作《2002年不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意见表》上,一式两份,与《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申请人照片一并报部国家司法考试司。 4.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审核各地司法厅(局)报送的审核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报请司法部批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人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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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应试人员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报名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分数核查。分数核查仅限于核查应试人员试卷所得分数相加、登录是否有误,不对应试人员的答题重新评判。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