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的学历条件,是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中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律师执业的学历条件确定的。“三法”规定的学历,均以高等院校毕业并取得的学历为准。
关于高等院校的定义,《高等教育法》第68条已有明确规定。该规定的具体涵盖范围,在司法部发布的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中已有表述。根据法律规定及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历的有关规定和解释,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范围为:
司法行政机关在组织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只能依据法律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认定。凡不属于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均不符合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
港澳居民报考今年司法考试如有不清楚的问题,可拨打以下电话咨询了解:
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00852—28279700
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00853—713916
深圳市司法局:0755—83053922
珠海市司法局:0756—2128041
广东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020—86350683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010—63995582/3转203或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