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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二卷指导:行政法总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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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务员制度(内外有别,即大领导和小领导有别

1、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年满18周岁(有特殊),符合职位的文化程度,没有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具备什么学历)

2、在我国,区分公务员和公民身份有几个标准:

(1)时间因素。这是一个参考性因素,并不是说上班必然是公务员,下班必然就不是公务员。

(2)职责因素。 (3)岗位因素。 (4)命令因素

最主要的是后三个。要先确定身份,再确定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3、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国家公务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公务员的范围:党的机关/人大的/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机关/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

      注意: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机关中的6类工勤人员不是。

(二)职务任免-大领导选的、小领导委的、技术员聘的(参照劳动关系)

1、选任制公务员  2、委任制公务员3、聘任制公务员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三)考核、奖励、惩戒

1、考核内容:德能勤绩2、考核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3、奖励: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焦裕禄、黄继光类)

4、处分:警告到开除

(四)辞职/辞退/退休

1、辞职:注意引咎辞职 2、辞退-不得辞退 3、退休

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五)申诉控告

(一)申诉

1、针对事项:处分/辞退或取消录用/降级/定期考核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1、申诉程序:人事处理决定不服(30日内)——原机关复核(30日内)——15日-同级人事部门或(60日)原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可延长30日)——再申诉(仅限省级以下机关作出处理决定)

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二)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处分决定(30日)——监察机关(30日)——上一级监察机关

县级以上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  国家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控告: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公务员可以反对),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可以拒绝),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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