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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四篇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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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一般原则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百三十九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二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二百四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304、308~309条。

【意思分解】
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应掌握:
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具体要求: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凡是属于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我国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法院的裁判须经我国法院依法审查并予承认后,才能在我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2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
国际公约中的规定与国内法有冲突时,适用公约的规定,但是对于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司法豁免原则
民事司法豁免是一种有限的豁免。即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其所属国主管机关宣布放弃司法豁免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向驻在国起诉引起反诉的,均不享有豁免权。
4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我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参加诉讼;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不属于职务行为)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司法豁免权;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授权本馆的官员以外交代表的身份为其本国当事人在中国聘请诉讼代理人。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5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以上内容,均规定在以上几个法条中,均需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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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管 辖
【重点法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四十四条 涉外合同...[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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