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外出经商的甲与乙在某一宾馆同时租用一间房住宿。2003年5月深夜,宾馆大楼突然发生火灾,火势极其猛烈,甲乙得和这一消息后,急忙穿上衣服逃拿。乙因年迈体衰,行动不便,甲快速奔跑,将乙撞倒,致其头破血流,当场昏厥,不治而亡。
问:甲的行为是否正当,其有无刑责任?
【刑法答案】
甲的行为具有避险性质,但是属于避险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甲在发生火灾、自己的遭受严重威胁之时,为逃跑求生,将乙撞倒,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因为在当时情况下,情势危急,如果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求得生路,为避免自己生命所遭受的紧急危险,仓皇出逃,即使致乙倒死亡,也是属于“不得已”的情形,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发行避险行为。但是,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刑法学上一般认为,不允许避险以牺牲他人生命的方式保全自己,而且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之一是保全的利益当大于牺牲的利益,甲以牺牲他人生命方式保全自己生命,已经超过了紧急避险峰的限度,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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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1999年9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杀人案。被害人余某,女,20岁,某市针织厂女工。家人发现她失踪,多方寻找未果。几天后,在郊区护城河发现其尸体。某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市针织厂业务科职员范某有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1999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范某进行了讯问,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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