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职业认证 >> 司法考试 >> 复习备考
司法考试:担保法重点法条精读(四)
■ 最新课程推荐更多课程>>
学校培训课程开课时间上课地点精英价报名
政法英杰 司法考试真题破译班2008-11-23北理工¥680
政法英杰 2009VIP系列过关一班2009-03北理工¥9800
政法英杰 2009司法考试全程一班2009-03北理工¥5280
新 九 洲 司法考试贵族保过班 2009-03-07北京大学¥50000
新 九 洲 高通过率协议保过周末班2009-04-04北京大学¥16800
第四章 质 押 

【重点法条】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相关法条】 《担保法解释》第84~91条。 

【意思分解】 
通过以上两个条文,考生应对质押、质权及动产质押设定规则有较深入的理解。 
1质押的主要特征: 
(1)质押是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交债权人占有的财产上设定担保物权。质押以移交物的占有为要件,这是质押与抵押的主要区别(《担保法解释》第86~89条)。 
(2)质权人对质押的财产于债务人履行债务前有留置的权利。在动产抵押,质权人须直接占有质物;在权利质押,质权标的有权利证书的,质权人须有有关的权利证书。在动产质押,于债权清偿前,质权人得留置原物而拒绝质物所有人的返还请求;在权利质押,质权人可以禁止出质人为已出质的权利的行使。 
2质权的法律特征 
质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优先受偿性等特征,同抵押权的法律特征、法理相通,考生可参考前面有关抵押权法律特征的论述。 
3动产质权的设定 
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该合同自原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即为生效(第64条)。 

【不要混淆】 
1《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的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规则,务必掌握。 
2《担保法解释》第85条规定的是金钱作为特殊动产为质权标的物的效力,应予注意。 
3应注意,《担保法解释》第87、89、91条都是围绕《担保法》第64条第2款而规定的,它们大大丰富了动产质押合同的要物性规则。详而言之: 
(1)第64条第2款之规定,依物权法定主义,系强行法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其适用。故依第87条,当事人约定不转移占有的动产质押合同,是不产生质押权效力的。 
(2)但若当事人之间订立动产质押合同后,已经转移了质物的占有,后又基于质押权人之意志返还质物给出质人的,应认定为质权成立,但该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第87条)。 
(3)若当事人约定的质物与交付的质物不一致的,但以后者为准(第89条)。 
4原则上,主物的物权效力及于从物。所以一般情形下,以主物设立质权的,质权效力应及于从物。但如果该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效力并不及于从物。 

【重点法条】 
第六十九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第七十条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相关法条】 《担保法解释》第92~95条。 

【意思分解】 
以上两个条文为《担保法》关于质权规定的司法考试重点。这两个条文实际上涉及到出质人与质权人的权利义务问题,考生应具备以下理论知识。 
1出质人的权利 
(1)质物的处分权 
出质人可以转让质物,也可以将质物再设定抵押。当然,出质人对质物的转让权要受到一定限制,不能因此影响质权人的质权。因此,出质人转让质物的,不能于质权实现前交付,而且能以返还请求权的让与而代交付。 
(2)对质权人的抗辩权 
质押合同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时,出质人可抗辩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权利。 
(3)除去权利侵害和返还质物的请求权(第69条第2款)。 
2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的权利 
质权人在占有质物期间,并无使用质物的权利。 
(2)留置质物的权利(《担保法解释》第95条)。 
前已述及,质权人于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对其占有的质物有留置的权利。不论债务人的债务是否已逾清偿期,只要质权人未受完全清偿,质权人就得拒绝出质人返还质物的请求。即使出质人将质物转让给第三人,质权人的留置质物的权利也不受影响,质权人同样得拒绝第三人请求交付质物的要求。 
(3)收取质物孳息权利(第68条) 
(4)费用偿还请求权 
质权人对于因保管质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得请求出质人予以偿还的权利(第67条)。 
(5)转质权 
质权人为提供自己债务人担保,将质物移交于自己的债权人占有而设定新质权(《担保法解释》第94条)。 
(6)质物的变价权 
又称物上代位权,指在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可以出卖质物,以其价金代充质物(第70条)。但依第70条,质权人行使这一权利必须以出质人拒不提供相应的担保为前提。 
(7)因质权受侵害的请求权 
出质人因过错毁损质物的,质权人得以质权受侵害为由,请求出质人恢复质物原状或提供补充担保。第三人因过错毁损原物的,质权人得以质权受侵害为由而请求第三人赔偿。 
3质权人的义务 
(1)质物的保管义务 
保管期间,质权人对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第69条第1款、《担保法解释》第93条)。 
(2)返还质物的义务(第71条)。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影视动画培训   北大BEC培训官方报名网站   2008美国夏令营启航官方指定报名网站   2008留学第一站!  
  北师大 火星时代
共举影视动画培训之鼎
  北大BEC培训官方报名网站
现在报名独享95折!
  2008年国家职业资格考试
一次过关完全备考手册
  2008留学第一站
留学资讯尽在精英留学站!
 
上一篇:司法考试:担保法重点法条精读(三)
下一篇:司法考试:担保法重点法条精读(六)
 相关新闻
·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十一)·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九)
·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八)·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七)
·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六)·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五)
·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三)·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四)
·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二)·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一)
·专家指导:200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得分技巧·2006司法考试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民法学)之继承
·06司法考试冲刺重点(民法学)之宣告失踪与死亡·2006司法考试冲刺重点难点(民法学)之代理概述
·司法考试:担保法重点法条精读(五)·司法考试:担保法重点法条精读(六)
 
◇ 重点栏目导航
◇ 精英服务承诺
教育顾问:010-51660910
QQ交流:138660910
相关资料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法制史)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国际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经济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宪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
相关试题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练习题二
·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之《合同法》二
·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之《合同法》一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练习题一
·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答案之民法
·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之民法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A(一)
·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A答案
相关热贴
·CGA入学条件及方法
·2007年度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
·上海紧缺人才岗位资格证书--AUTC现代物流
·新托业考试面世,各媒体广泛关注
·教师资格考试心理学题库
·监理考试读书心得--经验之谈
·2007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
·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07)
·社会上的证书太多了,到底有没有作用呀?
·2007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