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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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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要求能准确表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知道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其特征是:(1)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而形成的,满足人们的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要求知道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以及主体、内容和客体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3.民事法律事实:

    要求知道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构成和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有时只以一个法律事实为根据,有时需要以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相互结合为根据。这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就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

    根据法律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将其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前者与人的意志无关,又称为自然事实;后者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又可将其分为:(1)民事行为;(2)事实行为;(3)行政或司法行为。

    4.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要求能正确表述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主权利、从权利、绝对权、相对权、既得权、期待权的概念;说明民事权利的行使原则。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民事权利的行使也就是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权利人通过实施行使权利的行为,可以实现权利所体现的利益。民法允许并鼓励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但在行使权利时应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滥用权利。如果因滥用权利而给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害时,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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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知民法在本质上是调整商品交换关系的最一般的行为规则。我们现在的民法是从古代的罗马法发展而来的,罗马法是奴隶制简单商品交换的最一般的行为规则;到了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随着资本主义萌芽的诞生,罗马法复兴了,成为了资本主义商品交换的最一般的行为规则,所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是资本...[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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