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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新公司法》法条精读(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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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四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析:公司必须合法经营,不得从事上述严重违法行为,否则公司不能作为合法实体存在,将被吊销营业执照,同时相关责任人还会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析:在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中的财产责任相冲突时,赔偿顺序为:先民事、后行政。 
   
第二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析:注意结合刑法条文中涉及公司犯罪的相应罪名。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析:注意各项定义的内容。 
第二百一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析:新增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之规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析:原法同日停止适用。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  
析:公司对主管部门做出虚假汇报时的处罚,此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相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析:对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处罚同样也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相比于旧法,新法不再对法定公益金的提取做出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析:公司在合并、分立时公司主体变更,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相对人的变更,对债权实现、债务承担十分重要。根据资本不变原则,注册资本增减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因为关系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程度。同样,在公司清算时,若进行财产的隐匿,了会直接侵害债权人利益。注意本条处罚主体为公司登记机关。同时应联系刑法中相应的条文。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析:在公司清算期间,公司的能力范围缩小到为完成公司未了事务进行必要经营的范围,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否则,新的债权人的利益会得不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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