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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司法考试冲刺重点难点(民法学)之代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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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其实是一种跟民事法律行为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制度,是为了辅助民事法律行为的实现。

  二、代理的特征

  (1)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由于代理行为一定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以说代理行为主要体现为民事法律行为。在实践操作中,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民事法律行为;二类,民事诉讼行为;三类,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够代理。

  (2)代理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在实践操作中有例外,如隐名代理。

  (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并无直接的关系。

  三、代理和相关概念之间的区别

  (一)代理和委托

  委托又称委任,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法律行为。代理一定是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委托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有差异。只要是三方当事人的关系,一般来说是代理的法律关系。而委托强调的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二)代理与代表,主要体现在代理有两个人格,代表实际上人格只是一元的。作为代表人实施的行为不存在效果归属的问题,代理则存在。

  (三)代理与行纪

  行纪一定是有偿的,而代理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另外,行纪行纪人一定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而作为代理中的代理人则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四、代理的种类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的不同,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最重要的是委托代理,因为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

  根据代理人是由谁选任的,代理又可以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这里掌握复代理。本代理,代理人是由被代理人选任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本代理是相对复代理而言的,没有复代理也就无所谓本代理。复代理,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他实施的行为的结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在这里主要注意:(1)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2)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者事后得到追认;(3)在紧急情况下得到复代理,《民通意见》第八十条规定,有四个要件:第一,急病、通信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第二,代理人自己已经不能办理代理事项;第三,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第四,不及时转托他人,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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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不同的。宣告失踪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宣告死亡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一、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这是一种对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一种...[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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