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职业认证 >> 司法考试 >> 复习备考
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十三
■ 最新课程推荐更多课程>>
学校培训课程开课时间上课地点精英价报名
政法英杰 司法考试真题破译班2008-11-23北理工¥680
政法英杰 2009VIP系列过关一班2009-03北理工¥9800
政法英杰 2009司法考试全程一班2009-03北理工¥5280
新 九 洲 司法考试贵族保过班 2009-03-07北京大学¥50000
新 九 洲 高通过率协议保过周末班2009-04-04北京大学¥16800
[考点记忆]
一、善意取得:
1.  条件:善意、动产、有对价、转让方合理占有。
2.  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无论在非公开市场上转让多少次。
3.  第三人在公共市场买得,即使是盗窃、遗失物,也可善意取得。
4.  货币和无记名的有价证券:不受对价和合理占有限制。
二、先占:
1、条件:须是对无主物的先占;须以自主的意思对无主物进行占有;占有须是现实的。
2、特别规定:
(1)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2)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三、拾得遗失物:
1、遗失物:是所有权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只能是动产)
2、相关规定: 
(1)无行为能力的所有人将物抛弃,因其欠缺意思能力,不构成所有权的抛弃,只是丧失占有。
(2)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3)拾得遗失物毁损、灭失,拾得人无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据为己有,拒不返还的,承担侵权责任。
四、发现埋藏物:
埋藏物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为外部发现的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五、添附:
1、附和:
动产与动产的附和:由主物或价值较高的物的原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并给付对方补偿。
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不动产权人取得所有权,给原动产所有人以补偿。
1、  混合:发生在动产之间
2、  加工:原则上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工人以补偿。但加工价值远远大于原材料价值的除外。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民通意见》
86.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93.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94.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配套练习]
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有的3间平房上面加盖上房3间作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房3间的权属未作约定。上房3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权屑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上房3间的所有权应属谁? 
A.王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B.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C.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 
D.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答案与解析]
答案A。
《民通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本案中,王家因在自家3间平房上加工房屋的附和行为而取得所有权,但应当对潘家予以补偿。

下一篇: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十一

[考点记忆]
一.  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二)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多个共有人时由转让人决定)。
(三)共有人抛弃自己份额的,抛弃后归属其他共有人(按其他共有人原所占共有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  共同共有:
(一)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查看详情]

  影视动画培训   北大BEC培训官方报名网站   2008美国夏令营启航官方指定报名网站   2008留学第一站!  
  北师大 火星时代
共举影视动画培训之鼎
  北大BEC培训官方报名网站
现在报名独享95折!
  2008年国家职业资格考试
一次过关完全备考手册
  2008留学第一站
留学资讯尽在精英留学站!
 
上一篇: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十四
下一篇: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十一
 相关新闻
·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题(8月14日)·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题(8月12日)
·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题(8月11日)·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题(8月10日)
·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一·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二
·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三·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四
·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五·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七
·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六·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八
·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十·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九
·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十二·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十一
 
◇ 重点栏目导航
◇ 精英服务承诺
教育顾问:010-51660910
QQ交流:138660910
相关资料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法制史)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国际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经济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宪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
相关试题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练习题二
·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之《合同法》二
·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之《合同法》一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练习题一
·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答案之民法
·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之民法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A(一)
·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A答案
相关热贴
·CGA入学条件及方法
·2007年度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
·上海紧缺人才岗位资格证书--AUTC现代物流
·新托业考试面世,各媒体广泛关注
·教师资格考试心理学题库
·监理考试读书心得--经验之谈
·2007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
·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07)
·社会上的证书太多了,到底有没有作用呀?
·2007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