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给5岁就被强暴的小女儿一个天真烂漫的童年,为了搬离那所嚼舌的市井陋居,他勉强同意与妻子假离婚。但妻子却离他而去,还带走了家里所有值钱的东西。为此,他打了7年官司。
1984年,27岁的杨治强经人介绍,认识了比他大几个月的张淑芳。为了结婚,他便拼命利用业余时间卖雪糕、卖面包攒钱。1985年金秋10月,他们走进了婚姻殿堂。在婚礼酒席上,张淑芳的大哥因不满这桩婚姻,大闹宴会,不但掀了桌子,还打伤了新郎,酒席不欢而散。
1991年初,自从怀孕就一直在家待岗的张淑芳提出要去杨治强的单位工作。经过无数次的吵闹,熬不过妻子的执拗,杨在全厂职代会上,跪在集团董事长面前请求给妻子一份工作。同年5月,张淑芳成功调入杨治强所在单位。1991年6月,杨家住的平房动迁,他搬到铁西区八院附近一宿舍大院,在楼根儿下搭了间没有上下水的违建房,但每每想到即将拥有的35平方米煤水电一应俱全的小窝,心里自然美滋滋的。
然而,命运总像是在捉弄杨治强。1991年底的一天傍晚,他把年仅5岁的小女儿从托儿所接回家。然后,他带着女儿到附近一锅炉房淘米做饭,一忙起来,他就把孩子忘在脑后。当他想起找女儿时,女儿哭着回来直喊“屁股疼”。原来,看锅炉房的打更老头将女儿祸害了。报了案,派出所出警,此人最后被判有期徒刑6年。
1992年回迁,但此事成为邻里的“闲话”,人们总对他们指指点点。“搬家吧。”妻子总在鼓动他。1996年,杨治强终于搬进单位分的两居室,但他从此掉进了妻子设的陷阱。
1997年底,张淑芳表示不想归还单位以前分的那间单间,并且提出骗房的想法,等房子骗到手后再复婚。开始,杨治强坚决不同意,但他没禁住妻子的软磨硬泡,1998年1月,他与张淑芳离了婚:女儿归张淑芳抚养,杨治强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在皇姑区的两室房子由张淑芳承租居住。
1998年6月,张淑芳以“返还财物”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杨治强将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返还,同时,称杨治强欺骗她,为了分房假离婚。1998年11月,皇姑区法院支持了张淑芳的诉讼请求,要求杨治强将夫妻共同财产中1400股内部发行职工股和近6000元房改返还款的一半,一次性给付前妻张淑芳。
杨不服判决,提起上诉。1999年6月,沈阳中院发回重审,2000年8月,皇姑法院作出同样的判决。杨再次上诉,2001年2月沈阳中院再次发回重审。2001年12月,皇姑法院再次重审撤销了房改返还款的分割。杨仍不服,第三次上诉……就这样反反复复,此案审了9次。
2004年6月17日,皇姑法院再次按照张淑芳“离婚析产”诉讼请求,开庭审理此案。而杨治强的代理律师当庭提出“张淑芳无理缠诉”的申诉。“新一轮的内心折磨又开始了。”杨治强无奈地说,这是第十次审判,宣判后,他不想再次被告,而要当原告,他要主张1996年分得的新房的产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当事人权益,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夫妻离异后,一方在外地工作和生活,该如何探视孩子呢?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母亲在外地工作无法在周末探视孩子引发的探视权纠纷。判决母亲有权在每年寒假和暑假期间,将孩子接到身边共同生活。
经北京一中院审理查明:孩子的父母于2003年3月离婚,目前孩子正在上小学,判给父亲抚养。母亲周女士在外地工作,无法经常探视孩子,故诉至法院,要求每年假期将孩子接到外地与母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孩子的父亲则称,现在交通非常方便,周女士完全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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