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初,葫芦岛市连山区22岁的张先生经人介绍,与21岁的李女士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去年12月10日,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3天后举行了婚礼。可等新郎回到洞房时,却发现新娘喝下了安眠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举行婚礼的当天晚上服用安眠药,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影响了婚后夫妻感情的建立。故此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新郎给付新娘的2万元彩礼,由新娘退还新郎6000元,至于新郎要求的精神赔偿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各种法律是互相分工、互相配合的。仅就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言,就有宪法、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的区别,它们各有其效力层次和调整范围。有些法律之间的相邻关系是很密切、很复杂的。完善婚姻家庭法制可以有各种不同的思路和立法模式,决策者应当权衡利弊,作出切实可行的最佳选择。
据我所知,对于如何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问题,许多同志的思路是不同的。概括起来,可供选择的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模式:
第一,大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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