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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之全面复习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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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抵销一、抵销概述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抵销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两种。

  抵销的功能,一是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二是确保债权的效力。

  二、抵销的要件(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二)双方互负债务,必须其给付种类相同。

  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三)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也无论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条件,均可抵销。

  (四)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三、抵销的方法抵销为单独法律行为,应适用法律关于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的规定。

  抵销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条件或期限。

  四、抵销的效力抵销使双方债权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

  抵销使双方债权溯及到得为抵销时消灭。

  第四节提存一、提存的概述提存与债权人的关系为私法关系,他们与提存部门的关系为公法关系。

  二、提存的原因(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三、提存的主体提存的主体,又称提存的当事人,包括提存人、债权人(提存受领人)和提存部门。

  四、提存的标的提存的标的,为债务人依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

  五、提存的方法六、提存的效力(一)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提存物在提存期间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标的物风险也归提存受领人承担。

  (二)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不适宜保管的,提存部门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三)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第五节免除一、免除概说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其全部或部分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二、免除的方法免除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免除意思表示作出,即不得撤回。

  三、免除的效力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

  第六节混同一、混同概述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同归一人,致合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事实。

  二、混同的成立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随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二种。

  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

  三、混同的效力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同而绝对地消灭,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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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一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三类: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例如免除及合意解除;二是基于合同目的消灭,例如不能履行、清偿及混同等;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第二节清偿一、清偿概述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二、代为清偿代为清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合同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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