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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债的保全与担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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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定金

  应明确定金的概念和成立要件。它以主合同的成立要件为前提,必须写上定金字样,必须实际交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0%,超过部分视为预付款。对于定金的性质,当事人可以约定,如果未约定的,即视为违约定金。定金不仅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且适用于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但是,不适当履行适用定金必须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要件。在同一合同中,既有定金条款,又有违约金条款的,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适用,不能同时并用。

  对此应特别掌握定金的性质,定金的构成要件,定金的适用,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定金罚则的计算等问题。

   实例演练

  1甲与乙订立了一买卖合同,价款100万元,甲要求乙向其支付15万元定金,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10%的违约金。因甲不能履行合同,引起违约,乙向甲要求返还数额最多应为:

  A 30万元B 25万元C 10万元D 40万元

  【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违约金和定金的关系问题。在合同中,既有违约金条款,又有定金条款的,依合同法规定,只能选择适用。本题中,乙应选择定金条款,对其利益才是最大的保护。因为,选择违约金条款,违约金数额为10万元,加上返还的15万元定金,适用违约金条款,最多可要求返还25万元。而按照定金条款的双倍返还原则,可要求返还30万元。

  2杨子公司与梅花公司(其业务范围是营销电子元件)于2000年10月在郑州市签订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该合同规定:梅花公司销售进口丰田轿车5辆给杨子公司,每辆价格20万元人民币,共100万元货款;杨子公司预付货款的20%,并支付定金30万元;2000年11月底杨子公司派人到上海验收,宁波交货。合同签订后,杨子公司即按合同规定汇给梅花公司预付款20万元和定金30万元。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梅花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履行,杨子公司多次派员催促,均无结果,遂要求梅花公司返还预付款20万元并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1)本案中梅花公司与电子公司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A无效,因为梅花公司属于超范围经营

  B无效,因为汽车销售属于特许经营,梅花公司不具备签约的主体资格

  C有效,因为杨子公司已经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梅花公司接受

  D无效,因为约定的定金太高,超出了法律规定的20%

  【答案】B

  【解析】本问涉及超范围经营所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依据《合同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本例中,汽车经营属于特许经营的范畴,因此,其所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2)本案中,20万元的预付款和30万元的定金应当如何处理:

  A予以追缴,收归国库

  B由梅花公司原数返还给杨子公司50万元

  C由梅花公司返还20万元的预付款,并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

  D由梅花公司返还20万元的预付款,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超过的10万元定金按预付款返还

  【答案】B

  【解析】本问涉及合同无效后定金和预付款的处理问题。依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例中,买卖合同无效,预付款应予以返还无疑,此外,依担保法,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属于担保合同,故不发生双倍返还的效力。定金合同无效以后,按预付款处理。故定金应原数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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