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者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
证明商标是指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199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2号令公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本身的特殊性,《办法》不仅明确规定了其与普通商标的同等法律效力,且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作出有别于普通商标的特别要求与规定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从1995年3月1日即该《办法》实施之日起受理了诸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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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结果。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以及各地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当然也包括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第56号令《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