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关系,即依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在社会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按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社会保险关系可以划分为养老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医疗保险关系、工伤保险关系和生育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关系具有强制性和唯一性两个主要特征。其强制性主要表现为,当劳动者就业并取得劳动报酬时,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当社会保险关系变更与终止时,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社会保险关系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当某一方拒不履行义务或某一方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其他方或受侵害方有权提请保护。唯一性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进行申报、登记、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不得重复参保。劳动者一生中,可以从事多项工作,也可以多次签订
劳动合同,但其社会保险关系只能有一个。当劳动者社会保险缴费中断或劳动者职业发生变化时,原社会保险关系予以接续,不需要重新建立新的社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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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系的主体,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义务和依法享有社会保险权利的自然人和组织及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管理职责的机构。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关系的主体是:(1)用人单位。指城镇各类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雇用员工的城镇经济组织。(2)劳动者。指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职工、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者。(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依法或受政府行政部门委托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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