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关系的主体,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义务和依法享有社会保险权利的自然人和组织及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管理职责的机构。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关系的主体是:(1)用人单位。指城镇各类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雇用员工的城镇经济组织。(2)劳动者。指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职工、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者。(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依法或受政府行政部门委托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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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系的内容,是指社会保险关系有关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依法享有的权利。
用人单位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有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了解本单位职工的缴费记录、待遇水平的权利;劳动者个人有参保缴费的义务,有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得到待遇支付和相关服务的权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准确记录、安全保存参保人员、享受待遇人员信息等义务,有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社会保险申报登记和缴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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