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有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了解本单位职工的缴费记录、待遇水平的权利;劳动者个人有参保缴费的义务,有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得到待遇支付和相关服务的权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准确记录、安全保存参保人员、享受待遇人员信息等义务,有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社会保险申报登记和缴费的权利。
社会保险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和对应性。依不同情况,这种对应分为三类形式:(1)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者享有社会保险权利,是以其本人及用人单位承担的相应义务为前提的。例如,只有职工个人及其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该职工退休后才能享有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权利。(2)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其职工依法享有权利。如,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并缴费,当其员工发生工伤时,才有权享受工伤医疗、伤残津贴待遇。(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履行义务,相关第三人享受权利。如养老金领取者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未支付完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又如企业履行了工伤保险缴费义务,当其员工因工死亡后,员工的遗属可获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社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统筹。用人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单位注册地也随之转移。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经办机构审核后开具转移证明,注明职工人数、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情况等,由转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接续其社会保险关系。二是个人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职工在职期间,个人跨统筹地区调动工作的,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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