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管辖:申请人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下列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应当受理:
1.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和注销手续的;
2.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3.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4.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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