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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他们备感欣慰的是通知还特别指出:“切实保障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合法权利。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当地原有的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和待遇,履行同等义务。各区县政府及各部门应对其一视同仁,不得歧视”。2007年12月,李华等人的子女按规定顺利地完成了报名等一系列程序,并取得了准考证号。不料,1月底,他们却突然获知被取消了报名资格。
他们在2月底收到的区招办的书面通知上写道:依据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07]28号)精神,在2008年高考报名资格审查中,查明你不符合“在陕常住户口满三年”的规定,现取消你2008年高考报名资格。记者经查询后获悉,陕招办[2007]28号文件是2007年11月16日发布的。
红头文件互相“打架”
2008年春节过后,李华和多位家长就为了孩子高考的事不停地奔波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之间,得到的说法却不尽一致。
剥夺了他们孩子高考权的陕招办[2007]28号文件的确规定了在陕常住户口不满三年、高级中学教育学籍在陕不满三年者不得报名参加高考,但该规定还称:“考生本人或随父亲(母亲)因军转安置、工作调动等正常迁转在陕落户者,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
而《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8年西安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市教考发【2007】92号)和西安市各区县关于2008年高考报名的通知则规定:在西安常住户口不满三年、高级中等教育学籍在西安不满三年者不得报名参加高考,但考生本人“跟随父亲或母亲户口迁入我市、军转安置、工作调动等正常落户者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
众家长认为,对比省、市、区招办出台的高考政策可以发现,省、市、区高考政策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区别在于:西安市及各区县的政策比省里的政策更具体化了。另外,省招办的文件在列举因正常迁转在陕落户可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的特殊情况时,在“军转安置、工作调动”后用了一个“等”字,表示列举未完。事实上,正常迁转在陕落户的,并不只有军转安置、工作调动这两种情况。作为政府的文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正常迁转在陕落户的情况一一列举出来。
一位家长不解地说:“我们不断上访,听到的说法都让我们糊涂了。西安市和各区都认为他们的文件没有错,省里却认为市、区的文件有误,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的特殊情况省招办只承认军转安置、工作调动这两种,而且必须是调到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其他无论何种原因都不行。至于文件中的‘等’字是何含义,解释权在省招办。难道我们的户口是非正常迁转的吗?如果给我们办理户口的西安市公安局是假的,我们也就认了。”
数天前,西安市公安局户籍管理科参与了由陕西省公安厅组织的针对此事的联合调查,后来,调查报告连同15份材料一并交到了省公安厅治安局。
参与调查的一位警官认为:“我们给这些居民办理户籍是符合规定的,是合理合法的。”他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里明确规定,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对其实行歧视性政策。这几年政策一直没有什么变化。他认为,教育部门设置“户籍满三年才能参加高考”这个门槛,与大政方针相矛盾。从法律效力上来看,教育部的规定也应该与国务院的规定相衔接。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招办均以此案已进入司法程序,会尊重法院判决为由谢绝了采访。
记者看到,即便是在给灞桥区人民法院的答辩状中,西安市和灞桥区两级招办对关于跟随父亲或母亲户口迁入我市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前者限于“军转安置、工作调动、再婚”等正常落户情况,后者限于“军转安置、工作调动、再婚或原籍在西安”这四种情况,均称不包含因买房等其他原因迁入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