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和中学用朝鲜语授课的朝鲜族考生报考少数民族预科班,在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八)汉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民族班,在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九)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考生,如有多项增加或降低分数的条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与少数民族政策性照顾分累计,累计政策性照顾分不得超过30分。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以外的考生,如有多项增加或降低分数的条件不可累计政策性照顾分,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政策性照顾分,最高的一项政策性照顾分值不得超过20分。
所有享受政策性照顾分数的考生报考体育类、艺术类时文化课累计照顾分数不得超过10分。
(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3、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受盟市级以上(含盟市级)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5、应届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盟市级体育竞赛获单项前五名的队员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
(十一)保送生、免试生及其他单独招生的录取名单和享受政策性照顾分的考生,均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www.nm.zsks.cn)上予以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获得相关项目加分、降分分值或保送免试资格。
十八、录取工作中须注意的问题
(一)高等学校应将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有关内容写进招生章程并向社会公布,高等学校必须按其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当某些院校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经网上补报志愿仍未完成招生计划,将适当降分投档;本科一批经网上补报志愿及降分投档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其剩余计划转入本科二批。
(三)各有关院校在网报志愿期间,要经常浏览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www.nm.zsks.cn)网报志愿专栏上发布的本院校志愿填报情况统计,以便根据生源情况及时调整本校的招生计划。
(四)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经自治区招生办主动与之沟通后,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自治区招办将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五)高等学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而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六)农业、林业、牧业、水利、师范、地质、矿业、石油、军事等院校录取新生,如在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不能按志愿完成招生计划,可适当降低分数录取。
(七)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面向全区招生。有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院校录取定向就业考生,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时,可在院校投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择优录取。
高等学校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之前,应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用人需求协议书。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一旦被录取为定向生,须按有关政策在入学注册前与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高等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定向就业单位及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得参与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录取工作。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业计划向有关考生收取国家收费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
(八)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九)本科院校完成录取后不再补录。高职高专经学校申请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同意,报教育部备案后,可在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择优补录。高职高专补录采取网上填报志愿的方式,网上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时间为9月25日。有关高职高专补录的具体规定按届时发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十)严禁任何高等学校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严禁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做虚假招生宣传、违规录取考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招生欺诈行为,严防体制外招生干扰和危害正常招生及办学秩序。对于高校由于欺诈性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削减其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或责令高校停止招生。
(十一)录取新生坚决反对和抵制徇私舞弊、“走后门”等不正之风。
(十二)继续实行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对少数高等学校游离于国家招生体制外、未经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而擅自招收入校的各类学生,将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十九、录取手续与录取结果查询
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经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自治区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打印录取考生名册,加盖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将在高等学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三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根据经自治区招生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考生可按《准考证》上公布的查询方式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
二十、新生入学报到及对不报到新生的处理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等学校根据经自治区级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上报自治区高校招生办。
二十一、新生入学费用
考生报考所需一切费用和录取后的赴校费用等,由考生本人自理。普通高等学校对入学新生收费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确定。
二十二、新生户口迁移
区内高等学校招收的区内新生,按内政办发〔2001〕3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公安厅等5部门关于改革内蒙古自治区大中专院校(技校)新生户口迁移办法意见的通知》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考入区外高等学校的新生,户口迁移仍按现行户口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考生纸介质档案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由所在学校提供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档案。
(一)考生的纸介质档案包括考生报考档案和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档案(或在职职工档案等)两部分。考生报考档案由旗县(区)招生办负责管理(保存至次年3月31日),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档案(或在职职工档案等)由考生原毕业学校(或工作单位等)负责管理。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原毕业学校(或工作单位等)领取本人学籍档案(或在职职工档案等)后交旗县(区)招生办,旗县(区)招生办负责将考生报考档案和学籍档案(或在职职工档案等)装入《考生档案》袋密封后交考生本人,《考生档案》由考生本人携带,入学报到时交录取学校。
(二)考生纸介质档案应具备如下材料:
1、档案袋;
2、《考生报名登记表》;
3、《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
4、《体格检查表》;
5、《考生志愿信息表》;
6、符合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7、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档案(在职职工档案);8、《体育考试成绩登记表》(针对体育类考生);9、《外语口语测试成绩登记表》(针对参加外语口试的考生);10、《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11、《2008年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报考高等职业院校技能考核表》。
其中,除第7项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均属考生报考档案的范畴,由各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建立并负责管理。
二十四、新生入学复查
为了确保新生质量,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加强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严防不法分子利用假通知书对考生进行诈骗。特别要与已下载的考生电子档案有关信息(尤其是照片信息)进行认真核对,严防冒名顶替,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应取消入学资格。
二十五、其他
(一)对考生、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有关条款执行。
(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招生,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保送生、免试生、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等,按教育部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规定及实施办法执行。
(三)本规定解释权属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十三、评卷和成绩查询
评阅答卷工作在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自治区高校纪工委、有关高校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考生成绩在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
考生的考试成绩查询办法详见《2008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信息采集方案》。考生知道高考成绩后,若对自己的某科成绩有疑问,可以申请复查卷面分数。复查卷面分数的时间和办法,按《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考复查卷面分数规定(暂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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