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教育部将加大对作弊情节严重的考生、高校在校生、高中非应届毕业在校生和参与、组织高中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高校在校生参加高考的考试工作人员的惩处力度。教育部网站昨日公布了《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在成都的部属高校也在日前收到了这份规定。记者仔细研读了该规定发现,2008年高考招生工作更加凸显“公平公正公开”,对作弊考生,将取消当年高考成绩和第二年的高考资格;高中非应届毕业生参加高考的,还将取消其应届毕业参加高考的资格。组织高中非应届毕业生和在校高校学生参加高考的,将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部要求,对在2008年高考中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将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处理。
2008年起,只有经核准备案的高校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不能擅自更改。民办高校、高职学院在招生宣传中不能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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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巩固阳光工程成果,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改革、严格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安全...[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