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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5
第一百五十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
192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193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详解)
本条是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如果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将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法院可以拒绝适用。
(例题) (2003年试卷一第61题)
人民法院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会碰到依据我国法律中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外国法的情况。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下列哪些途径查明?
A由当事人提供
B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C由我国驻该外国使领馆提供
D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答案]ABC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