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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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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得窥探他人答卷(答题卡)或查看其他资料;

  (四)不得与他人交换答卷(答题卡);

  (五)不得抄袭他人答卷(答题卡)或同意他人抄袭;

  (六)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答题;

  (七)不得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八)不得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除按规定在答卷(答题卡)上填写、填涂相应的内容外,不得在非署名处署名或作标记。

  第十条  因应试人员原因致使试卷(答题卡)损毁、污皱的,不予更换。

  因应试人员原因损坏答卷(答题卡),填写、填涂不清,填错、不填姓名、准考证号,导致无法识别准考证号、姓名,无法判读成绩及成绩失准的,责任由应试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应试人员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但遇有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问题,可举手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

  第十二条  应试人员提前交卷的,应当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三条  考试时间终了,应试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正面朝下放在桌面上,等候监考人员核验回收后离场。

  第十四条  应试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依据违纪行为处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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