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司机拒绝乘载危重病人,导致病人错过了及时抢救时间而死亡。9月18日,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决拒绝乘载司机所在的汽车出租公司向死者家属赔礼道歉并赔偿1.8万元。
2007年3月5日中午,淅川县城郊李庄村村民赵阳在家吃午饭时突然倒地,不醒人事,家人急忙将其背到公路边,此时通达出租公司驾驶员王涛驾车路过,家人连忙叫停车辆,请王涛将病人送往县医院救治。王涛见到赵阳处于昏迷,满身泥水,就以病人会弄脏车辆为由,拒绝将其送往医院。无奈,赵的家人一直等了20多分钟,才拦了一辆出租车,将赵送到医院。赵阳经抢救无效死亡。赵阳家人将王某和他所在的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2.4万元。
法院认为,依据出租车经营活动交易习惯,客人招手既为要约,驾驶员停车表示承诺,客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合同此时成立。被告的拒载行为构成违约。被告及其公司辩称见到赵阳时,已明确告知不愿运送,双方既没有形成合同,又没有违约,赵阳死亡是生病所致,并非拒绝运送行为所引发的后果的理由不能成立。由于在被告拒载后,赵的家人没有当即采取其他措施,而是在此路上等待出租车辆路过,对抢救时间的延误也有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下一篇:民警违规强制拘留打人致残公安局被判赔偿近3万
近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公安民警非法拘禁殴打他人,致他人伤残的国家赔偿案,判决河南省某县公安局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29938.94元。
原告李某是汝南县三门闸乡人。2002年12月25日晚8时左右,李某与朋友张某饭后在县城一烟摊买烟,因烟的质量问题与摊主发生争执,双方遂即来到被告某县公安局某街派出所请求解决。在派出所内双方不听劝阻再次发生争执,派出所民警就指使四名治安联防队员将李某二人控制到留置室。因李某两人不愿进留置室...[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