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申请时效。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有复议权的申请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注意:口头申请的没有要求申请人签字。】
第二节 审理与决定
行政复议的审理
被申请人无自行收集证据权。
被申请人的答辩
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机关发送的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书面复议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不得拒绝。
撤回复议申请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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