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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复习指导:民法讲义--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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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代理
一、概述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独立地作出意思表示,在授权的范围内直接实施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制度。例如民事诉讼中,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代理法律关系。
代理分为广义的代理和狭义的代理。
广义的代理包括直接代理即显名代理和间接代理即隐名代理。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在授权的范围内直接作出意思表示。《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间接代理,但在我国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中已经承认了间接代理,其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间接代理,即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来承担的代理。典型的隐名代理如行纪。
代理中有三方当事人、两类法律关系、三种法律关系。两类法律关系,是指代理的内部法律关系和代理的外部法律关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称为代理的内部法律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称为代理的外部法律关系。三种法律关系,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来进行活动,这是直接代理。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则是间接代理。
2、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就可以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委托是一个双方活动,只有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时候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3、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4、代理人所进行的各代理活动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代理人实施的行为都是在法律上能够产生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5、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是在自己的认识和判断基础上进行意思表示的。
代理制度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可以拓展一个民事主体的活动空间,可以节约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的资本,在民法总论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三、代理的分类
1、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2、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都是由法律直接作出规定的代理,例如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民事诉讼中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在指定监护中产生指定监护人,产生指定代理。
3、一般代理、特别代理
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权限及于全部代理事项。特别代理,是指对一定范围内某一特定的事项或某一特定事项的某一部分进行的代理。
4、单独代理、共同代理
代理人是一个人的代理称为单独代理。代理权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的代理称为共同代理。
5、本代理、复代理
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代理,即《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一般代理,称为本代理。
复代理,又称为转委托、再代理,是指代理人将代理权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再转授给他人,由第三人代理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代理。复代理的法律特征:一,复代理中代理权是由代理人而非被代理人来授予的;二,复代理是由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非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三,复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四,代理人不能随意转委托。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1、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利用代理职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民事法律行为。
2、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法律行为,即代理人同时以两个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两个代理人之间进行同一内容的民事活动。
3、恶意通谋,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四、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具备了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未经过授权,我们称之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其行为人未经过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授权的事实或理由,是无权代理人。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及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都属于无权代理。
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由于本人和无权代理人之间具有某种关系而使他们之间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使任何一个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此种代理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的类型:因表示授权而产生的表见代理,由于对授权文件疏于管理而产生的表见代理,因代理权的限制而造成的表见代理,由于代理权的撤回或消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知道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未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效力: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被代理人丧失抗辩权;相对人享有选择权,其可以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也可以要求表见代理人即无权代理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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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物
一、物的概念、特征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的,能够为人力所支配的,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能够独为一体的客观物质对象。
基本法律特征:1、民法上的物必须是存在于人体之外的。人是民事主体,民法上的物不包括人,只有奴隶社会的奴隶才是商品交换的客体。人不是物,人体的一部分脱离了人之后则可以称为民法上的物。2、民法上的物必须是能为人力所占有和支配的。3、民法上的物是独为一体,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就是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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