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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民事法法条串讲(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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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讲解】 
1.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双方在处分共有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行为有效。 
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状况,但是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财产制。要注意此种约定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但是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对此,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3.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 
4.《婚姻法解释(二)》对于《婚姻法》的第17条(共同财产)和第18条(分别财产)有了进一步的细化: 
①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②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要注意这种实际取得的要件) 
③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④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特别提示】2003年司法考试第三卷第4题考查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分。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讲解】 
注意协议离婚的条件: 
①双方确实是出于自愿; 
②对财产和子女问题都已经做出了妥善的处理; 
③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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