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世界上较早确定商标法律制度的国家之一。1870年美国第一部《商标法》诞生。1946年美国颁布《兰哈姆法》,即美国《1946年商标法修正案》。1988年又进行修改,制定了《1988年商标法修正案》,形成了美国现行商标制度的完整框架。
即在美国要想取得商标注册,该商标必须是实际使用或准备使用的,不使用或不准备使用的商标不能在美国取得注册,从而也不能取得商标权。商标权的确立和保护以商标注册这一法律事实为前提,只有注册商标才受法律保护,法律将对这种商标的复制、抄袭、伪造、仿冒行为予以追究。尽管商标权的确立和保护以商标注册为前提,但不意味着谁先注册谁就最终拥有商标权,如果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了某被他人首先使用的商标,该商标的首先使用人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予以排除,取得该商标的商标权。这种异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否则他人将获得不可争议的商标。商标在美国取得联邦注册,可以推定在全美各州的使用,并在全美受保护,而不管其是否在各州注册或使用。如果商标只在使用及注册的州受保护,则在其他州不受保护。
向美国提出注册申请,必须提交说明该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明和宣誓书,并提交原属国核发的注册证据。向美国提出的注册申请必须与在原属国的申请完全一致。在美国注册的商标必须在美国实际使用,在注册后6个月内提出使用证明,否则可能遭他人以不使用为由的异议而被撤销注册,或美国注册机关直接撤销注册。
根据《1988年商标法修正案》,一些不能在主部注册的商标可在副部注册,待使用一段时间后,该商标具备“第二含义”即公众对该商标有一定认识后可升为主部注册。因此,争取在主部注册商标,尽管是每个商标注册申请者的努力目标,但在主部不能获得注册的情况下,可首先争取在副部注册。
保护的时间为10年,同时允许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10年。美国提供续展保护的条件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美国商标主管部门提出续展注册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只要手续合格,续展申请即可获准。
在联邦注册的商标,其保护期限始于联邦注册号的颁布。在各州注册的商标,其保护期限始于州注册证的颁布。在普通法管辖范围内,只有当某公司企业开始推销其贴有商标标志的商品,该商品的保护期限才告开始。
根据美国法律,任何商人都享有“独有权利”,将他的货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商人出产的货品或服务。这样获得法律承认的“独有权利”, 一经联邦政府批准的注册商标才能在注册商标上加注注册标记的符号。除上述符号可加印在商品上,获得联邦注册商标的持有人也可用下列英文字“Registered in U.S. Patent and Trade- Mark Office”,或简单地称“Reg.U.S.Pat.& TM off.”。一经加上符号或以上的两者之一的英文字后,联邦注册商标的持有人,便不必给侵犯“独有权利”的不法商人特别通知,一经...[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