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职业认证 >> 司法考试 >> 复习备考
司法考试商标法重点法条精读(二)
■ 最新课程推荐更多课程>>
学校培训课程开课时间上课地点精英价报名
新 东 方 08司法考试基础班滚动开班远程课堂¥1568
新 东 方 08司法考试基础模考班滚动开班远程课堂¥676
新 九 洲 08司法考试保过函授班电话预约北京大学¥6600
新 九 洲 司法考试模考串讲函授班电话预约北京大学¥600
新 九 洲 司法考试卷四高分函授班电话预约北京大学¥600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重点法条】
第十八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第十九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二十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二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相关法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11、18~19条。

【意思分解】
关于注册商标的申请程序,一要掌握其实体性规定,二要掌握其程度性规范。包括:
1申请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均可。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共同申请同一商标注册的,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
2申请代理:
(1)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即实行强制代理制。
(2)未经授权,代理人、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后者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申请原则(《商标法》第19~23条)。
(1)应按规定的商品分类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名称。
(2)在不同类别的商品申请填报同一商标的,应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3)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4)需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5)需改变其标志的,应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6)禁止抢注: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31条)。
4申请日(《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
(1)当事人向商标局递交的申请材料,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没有邮戳的,除非当事人能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否则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2)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即以上述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5优先权(《商标法》第24条、第25条):
(1)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或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在6个月内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该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优先权。

(2)要求优先权的,应在申请时书面声明,且在3个月内提交相关证据;未提出书面声明或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下一篇:司法考试商标法重点法条精读(四)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相关法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7条。...[查看详情]

  影视动画培训   北大BEC培训官方报名网站   2008美国夏令营启航官方指定报名网站   2008留学第一站!  
  北师大 火星时代
共举影视动画培训之鼎
  北大BEC培训官方报名网站
现在报名独享95折!
  2008年国家职业资格考试
一次过关完全备考手册
  2008留学第一站
留学资讯尽在精英留学站!
 
上一篇:司法考试商标法重点法条精读(一)
下一篇:司法考试商标法重点法条精读(四)
 相关新闻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六)·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五)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四)·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三)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二)·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一)
·司法考试票据法重点法条精读(五)·司法考试票据法重点法条精读(三)
·司法考试票据法重点法条精读(四)·司法考试票据法重点法条精读(二)
·司法考试票据法重点法条精读(一)·司法考试商标法重点法条精读(五)
·司法考试商标法重点法条精读(六)·司法考试商标法重点法条精读(七)
·司法考试商标法重点法条精读(三)·司法考试商标法重点法条精读(四)
 
◇ 重点栏目导航
◇ 精英服务承诺
教育顾问:010-51660910
QQ交流:138660910
相关资料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法制史)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国际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经济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宪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
·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
相关试题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练习题二
·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之《合同法》二
·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之《合同法》一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练习题一
·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答案之民法
·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之民法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A(一)
·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A答案
相关热贴
·CGA入学条件及方法
·2007年度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
·上海紧缺人才岗位资格证书--AUTC现代物流
·教师资格考试心理学题库
·新托业考试面世,各媒体广泛关注
·监理考试读书心得--经验之谈
·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07)
·社会上的证书太多了,到底有没有作用呀?
·2007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
·2007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