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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释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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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法条诠解]

    本条是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

    本条与1980年《婚姻法》的第五条一致。

    1.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是结婚的最低年龄,在此年龄以下的当事人不得结婚。由于婚姻关系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结合,法定婚龄的确定取决于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因而,世界各国的法律在对结婚最低年龄规定时,都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考虑:一是自然因素,即人的生理和心理的发育规律。人类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结婚的生理和心理条件,才具有婚姻行为的能力,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对家庭、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二是社会因素,即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状况、道德、宗教、民族习惯等社会条件。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受不同地理、气候的影响,身体发育和成熟具有一定的差异,加上风俗习惯、传统文化、社会条件的不同,各国对法定婚龄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我国《婚姻法》所确定的结婚年龄,是以婚姻的自然属性为基础,以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人口增长速度为依据,在充分考虑了人的身心发育状况、经济与人口状况、城乡差别及国际影响等多种因素的情况下制定的,具有科学性,对适应经济的发展、控制人口的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定婚龄是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达到的年龄,具有强制性,但基于民族、宗教、风俗习惯的原因,根据《婚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精神,民族自治地区可以根据本民族的实际情况,对法定婚龄作变通的规定。

    22周岁是指第22个生日之日的午夜零点为止。20周岁是指第20个生日之日的午夜零点为止。法定婚龄应单独计算,即每一方都应达到最低结婚年龄,不能将双方的年龄合并计算。

    2.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晚婚,是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晚育,是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鼓励,是指在物质方面或精神方面予以奖励。现各地区、各单位一般对晚婚晚育的当事人都有一定的鼓励性措施,并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晚婚晚育以配合计划生育这项基本国策的实施。法定婚龄具有强制性,而晚婚晚育只是国家倡导和鼓励性的规定,不具有强制性,只能由当事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而自愿执行。国家鼓励晚婚晚育,绝不意味着可以以晚婚的年龄替代法定婚龄,凡依据《婚姻法》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要求结婚的,均可以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

    [适用须知]

    1.法定婚龄具有强制性。

    在我国历史上,由于封建社会的小农生产方式对劳动力的迫切需求,以及国家为了适应征丁、服劳役、增加赋税的需要及弥补战争对人口的消耗等,历来都实行早婚的政策,鼓励早婚多育,法定婚龄一直都普遍较低,因而,在中国的百姓中已形成了早婚的风俗,并历经了千年的流传,这种习俗至今仍对一些农村及不发达地区有着深厚的影响。目前,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相对较高,主要是由于我国人口增长的速度已大大地超过了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给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困难,为了协调人口与经济、资源与环境的发展,控制人口的增长,需要适当地提高结婚年龄,以降低人口出生率,积极倡导晚婚晚育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因此,法定婚龄是强制性的婚龄,是结婚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最低年龄。为保障这一规定的实施,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中专门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该法第十二条还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这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早婚的法律保障。

    2.晚婚晚育不是强制性的。

    目前,一些地区和单位依据本地区或本单位的自行规定,在本地区或本单位强制实行晚婚晚育,对凡未达到晚婚晚育年龄申请登记结婚的,一律不予开具结婚登记时所需要的单位证明,甚至有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必须指出,这种做法是非常错误的,其混淆了法定婚龄与晚婚年龄的性质,侵犯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结婚权利,这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破坏。法律要求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在申请结婚登记时,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这些组织是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法定机构,如实提供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证明是这些组织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但其并不享有批准当事人结婚与否的权利。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当结婚申请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如经查证阻挠或干涉的情况存在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应准予其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是法定婚龄贯彻执行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3.对特殊人员适用特殊婚龄的规定。

    在规定法定婚龄的同时,法律还允许某些部门或某些行业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规定一些已达到法定婚龄的人暂时不准结婚的特殊规定,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义务兵在未服满现役期间、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运动员在国家队期间,均不准结婚。民航空勤人员的最低结婚年龄规定为男26周岁,女24周岁。正在劳改的犯人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准结婚。这些法规、条例,对该部门、该行业系统的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具有强制效力。作‘为这些特殊部门或行业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本部门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凡未达到法规、条例要求的条件或年龄,所在单位有权拒绝出具单位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也有权拒绝准予结婚登记。如果当事人脱离了这些特殊的部门,则不再受该特别法的调整;只要符合结婚条件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准予。

    4.民族自治地区对法定婚龄可以变通。

    根据《婚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区可根据本民族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法定婚龄作变通的规定,适当地降低结婚年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登记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亲期间回原籍结婚。凡决定要复员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如提出在复员前结婚,应尽量给予安排。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结婚规定的通知》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一般应是未婚者,如果有的学生要求在学习期间结婚,则应先办理退学手续。但年龄在30岁结婚的和已经结婚的,可继续留校学习。

    国家体委《优秀运动员工作条例》

    运动员在国家队期间不许结婚,特殊情况应经组织批准。

    国家民航局《关于民航空勤人员婚龄及配偶政审的规定》民航凡从事飞行的空勤人员(包括飞行、领航、通讯、机务、乘务等),其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六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四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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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法条诠解] 

    本条是关于保障《婚姻法》各项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按其内容可以概括为六个“禁止”。这些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强烈的针对性,其立法锋芒是指向婚姻家庭领域里某些消极现象韵。依法禁止本条中列举的各种...[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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